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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浏览次数: | 2015-05-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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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1]17号文决定,原本将于2011年8月1日执行的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将延期至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是适用于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规范,以控制纺织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质和保证人们的基本安全健康为目的,为我国纺织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在规范市场的同时,提高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及国际同行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针对GB 18401-2010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国强制性标准的理解、具体操作等层面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建议。

  200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新标准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07-Q-608。

  1关于GB 18401的修订

  修订中把握的几个原则如下:

  一、该标准经多年的实施,行业总体的适应性良好,加上企业、经销商、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使用方对其条款等非常熟悉,因此对其整体框架、章节设置上未作大的调整,技术内容也没作大的变动。

  二、根据相关部门的各类咨询和在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原标准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新标准对有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进行编辑上的修改,使条款更加严谨。

  1.1 GB 18401-2010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标准适用范围:新标准描述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与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老标准)相比,新标准明确指出不仅适用于服用也适用于家用纺织产品,适用范围拓展并延伸至家用纺织品,表明该标准的影响力在逐渐扩大,为家用纺织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检测依据。

  在新标准范围中,删除“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内容,其主要原因是强制标准中不适用。同时,新标准中没有再提及“使用”,主要原因是有可能被误解为“使用中或已使用过的产品”。标准一般指的是:生产后、销售前的产品。所以,正在穿、用或已经使用、穿过的产品不在该标准范围内。

  二、适用的产品范围,只要符合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特点的产品都在该标准适用范围内,包括进口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

  产品从定义上可分为以天然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枓,经纺织加工工艺或缝制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又从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形态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三、不属于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新标准对不适用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见附录A〉,对在过去几年中有过争议的产品也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

  A.1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A.12箱包、背提包、鞋、伞等;

  A.13地毯。

  另外,对有疑义的小装饰物明确为工艺品。

  例如:某执法部门进当地的饭店检查“湿巾”等一次性清洁用品,进行抽样后送检,引起很大的争议,主要为:

  (1)纺织专业执法机构的权限问题。

  (2)检测、判定的依据及范围问题。

  1.2关于婴幼儿用纺织产品

  一、新标准修订了年龄范畴,由24个月修订为36个月,主要原因是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和儿童玩具的强制标准对婴幼儿界定为36个月及以下。同时,国外法规和新版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也将婴幼儿年龄界限改为36个月及以下。

  二、新标准修订了婴幼儿产品适用的身高范围,老标准注解的身高80cm修改为100cm,新标准原文为:“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身高范围只是一项辅助界定条件,还是要根据使用对象确定,如:规格为110cm的产品,但说明了为3岁以下婴幼儿或为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要求。

  三、新标准修订了不同类别产品要求范畴,由于定义的变化,对原本只需满足B或C类的产品有一定的影响,执行新标准后将需重新确定其类别。

  1.3产品分类

  一、新标准首先删除了产品分类的代号,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因为按以往的类别描述,在实际使用中会遇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企业生产的B类产品,经检验能达到A类水平;又如有企业生产秋冬季C类产品,检测部门给出了可达到B类水平的结论,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某些商场并不认可企业产品的所属类别,不允许其上柜销售。新标准中,将产品描述分为三种类型,即婴幼儿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安全技术要求仍然是A类、B类和C类。

  二、为避免产品分类与安全技术类别的概念混淆,新标准在5.2条中规定了各类型产品应至少达到的安全技术类别,明确了如果所生产的产品能达到更高的安全类别,则也可标注较高的安全类别。如: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但能达到A类指标则可将安全类别标注为A类,非婴幼儿用品可不考核耐唾液色牢度。

  1.4 pH值修订

  考虑到我国的水质、节能环保等问题,新标准将安全类别B类的产品pH值由4.0~7.5修改为4.0~8.5。

  1.5有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问题

  新标准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由原23项增加为24项,且试验方法由单独采用一种增加到两种,增加了GB/T 23344的测试方法标准。原因是,当用GB/T17592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需再按GB/T 23344的方法检测,以确认4-氨基偶氮苯的具体含量。

  1.5.1可分解致癌芳香胺限量值

  以往限量值表述形式在试验方法6.8中表述为:检出限20mg/kg,“禁用”。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说明,其检出限改为“限量值”并放在备注中表述。

  产品此项目合格与否,一是用限量值来判定,另外是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项目考核的产品。

  1.5.2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检测前处理

  一、采用GB/T17592-2006方法进行处理,因该标准有不完善及需修改的内容,目前已进行了修订,统一了前处理方法。

  二、出口产品可考虑目标出口国或地区的要求及结合产品种类和染整工艺等情况确定采用何种前处理方法。

  1.6染色牢度

  一、因在标准中只对致癌芳香胺等有害物质进行限制要求,没有对其它物质,如致敏染料等进行限制,因此,通过对染色牢度提出要求来减轻染料向人体的转移程度,从而减少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目前在欧盟法规2002/371/EC中规定,“当耐汗色牢度至少4级时,可以使用某些潜在的致敏染料”,因此,染色牢度是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重要指标。

  二、洗涤褪色型产品。在新标准中指出,牛仔布、水洗布、砂洗布等面料产品,一般在加工成服装后还需经水洗、磨擦等处理,使其达到一定的颜色外观效果,因此,经修订后的标准明确为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不考核色牢度。但已经过后处理制成的最终产品应考核染色牢度。(此前老标准描述的内容易被误解为色牢度较差的产品属“褪色”产品)。

  三、本色及漂白产品。新标准中增加了对这两种产品不考核染色牢度的说明。考核染色牢度的目的主要是担心染料会从纺织品转移到人的皮肤上,本色产品未经过染色不存在转移的问题,另外,自然色产品,如彩棉、驼毛(绒)、兔毛等其色彩来自天然,因此增加了表1注b“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考核“色牢度”的条款。

  四、扎染、蜡染产品是传统的手工着色并采用天然染枓和传统的手工技艺制作而成,为保护和传承此类具有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不考核色牢度的说明。

  五、婴幼儿纺织产品。由于婴幼儿经常会无意识地将衣服等物咬在嘴里,若织物的耐唾液色牢度未达标,会导致孩子直接吞噬染色残留物而受到伤害,而婴幼儿以外的消费者不会出现类似的现象,所以,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1.7产品安全类别的标识

  根据“纺标委”2011年4月19日关于织织品和服装标签标注GB18401代号的说明,无论是2003版老标准还是2010版新标准在5.3条中均有明确规定,新标准在原基础上还增加了示例,规定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A类、B类或C类)”。同时,还应标注该标准的编号或年代号,但并非强制要求。因此:

  1、如果是婴幼儿产品,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的字样,A类。

  2、如果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可标为B类。

  3、如果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可标为C类。

  (注:如果生产的产品能够达到更高级别的安全技术类别,均可标注高一等级安全技术类别,如: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可达到A类可按A类标注,非婴幼儿产品不考核耐唾液色牢度。)

  4、A类、B类或C类属安全类别,因此不能用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等文字代替。

  5、经修订后的新标准中,7.4条款描述为,对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安全指标。老标准此部分是按以B类、C类描述的。

  总结:在标签描述时可按技术安全类别:婴幼儿用品、A类、B类或C类(可不用描述GB18401- 2003和\或2010)。

  1.8增加产品检测取样

  老标准中对检测样品取样均沒有具体的方法,从而会影响检测结果,容易出现偏差导致结果不同,造成漏检或误判,新标准增加了具体取样方法,具体内容见附录D。

  如:送检的是成品应尽量考虑数量、颜色等,避免漏验的情况发生;又如;送检的是面料应考虑它的合理性以及完整性。因此,希望各有关企业和检测机构,要很好的学习和掌握附录D的内容。

  2关于GB18401-2010强制性标准实施可参考文件

  一、国标委工二函[2011]17号文:关于延期实施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复函,出台日期:2011年6月14日。

  二、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纺织品和服装标签标注GB 18401代号的说明,出台日期:2011年4月19日。

  三、标委办工二函[2011]112号文:关于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

  促成以上文件的出台的原因主要是国内很多纺织品、服装等生产、销售企业,及有关检测机构对将要实施的标准存在较多疑问,对此,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复函,经国家标委会研究给予了答复。

  3 GB 18401-2010具体实施和解释

  因考虑到纺织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库存量较大,进入流通领域直至售完的时间较长,为了减少新标准实施对制造商的不利影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1]17号文“延期至2012年8月1日实施”并做出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纺织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对此具体解释为,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

  (1)符合GB18401-2003或符合GB18401-2010的产品均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GB18401-2003或GB18401-2010的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明GB18401年代号的,现场监督时,抽样单位需与制造商核实,执行标准是GB18401-2003还是GB18401-2010。

文章来源:中国TBT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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